统计体制及统计调查数据
来源:综合处 日期:2015-07-29 09:0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青海省统计局是青海省最主要的统计数据生产部门,根据现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青海省统计局统计调查的领域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业、工业、能源、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人口、劳动、就业、科技等。这其中包括大家耳熟能详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百姓非常关注的平均工资,以及经济分析时最常使用的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数据。
国家统计局在我省设立了统计调查机构———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负责城乡住户、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生产价格、投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农业中间消耗、规模以下工业等国家抽样调查,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有关企业景气、企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农村贫困监测等专项调查。青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居民消费价格(CPI)等统计指标均由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统计。
我国政府统计数据来源于政府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二者共同形成统计的全部数据,并共同组成政府统计。实际工作中两者的职能不同,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侧重于反映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主要是从国民经济核算的需求出发,而部门统计主要从部门管理需求的角度统计数据。目前,政府统计机构与部门之间正在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统计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1) 部门统计机构要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等。
(2) 政府统计部门要及时向部门统计提供统计资料,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避免重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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