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统计执法监督局 日期:2024-04-16 16:18:00
一、修订背景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统计造假行为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误导宏观调控决策,严重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触犯党的纪律底线,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危害极大,必须坚决加以防范和惩治。2016年、2017年、2018年中央两办连续印发《意见》《办法》《规定》)三个事关统计改革发展的引领性文件,为做好新时期统计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的规定,但只规定了处罚的最高额度,没有对处罚幅度再进一步细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易操作和把握,容易发生对同样统计违法行为作出不同处罚决定的情形,甚至可能出现处罚畸重畸轻的情况,容易产生执法腐败。为解决上述问题,弥补《统计法》处罚规定过于宽泛的问题,省统计局根据《统计法》精神,2020年制定了《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青统字〔2020〕28号 )。2021年1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修订,省统计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相关要求,在2020年印发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共同制定《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统计违法行为的类型、性质、情节及严重程度,结合违法数额进一步细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情节认定标准,对处罚尺度进行了细化,有助于执法人员更加客观、公正、规范地行使行政处罚权,能够更好地保护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执法人员也是一个约束,可以有效防止以权谋私、滥用处罚权的行为,从制度设计上减少执法腐败。
二、起草过程
在2020年《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拟定《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要求,一是2023年11月14日通过省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并向全省8个市州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法工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等10个省级相关部门和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大中型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共19条,其中采纳10条,部分采纳2条。二是12月20日委托省统计局签约法律顾问对《实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根据意见反馈和合法性审查情况,在充分衔接沟通有关地区、部门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多轮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审议稿)。三是12月21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实施办法》(审议稿),报国家统计局审核。四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反馈修改意见,充分利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力量,会同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对《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进行多轮修改完善,将最终版报国家统计局审核。2024年3月25日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五是2024年4月1日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六是2024年3月25日委托省统计局签约法律顾问对《实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青海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统计法制部门于4月2日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程序完备。七是2024年4月15日,省统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正式印发实施。
三、条款解读
《实施办法》由十八条及其附件组成。其中:
1.第一、二条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原因、适用范围。
2. 第三至四条明确了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方法和原则。
3. 第五条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4. 第六至十二条明确了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等违法情节。
5. 第十三至十六条规定了《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解释。
6. 第十七条至十八条明确了解释权以及施行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7.附件《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迟报统计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7种统计违法情形的处罚幅度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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