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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统计局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统计执法监督局发布日期:2022-11-08字号: 打印分享:

索  引 号 :116300000150003531/2025-00168发文字号 :青统字〔2022〕69号

发布机构 :统计执法监督局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2-11-08

 

各市州党委、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统计监督效能,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深入实施“一优两高”发展战略,着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着力构建“产业‘四地’建设”,持续深化“六个现代化新青海”建设,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坚持方法科学、遵循规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监督的有效性,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省委省政府更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当好参谋助手,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学习认识,全面把握统计监督核心要义

1.深刻认识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意义。《监督意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统计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上来,以坚定的态度和改革的成效,体现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决走高质量发展之路的决心。(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2.着力提升统计监督宣传影响力。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把贯彻落实《监督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积极推动《统计法》《监督意见》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广泛利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统计监督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落实效果。(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优化方式方法,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

3.聚焦统计督察重点环节。进一步加强对统计督察的组织领导,增强统计督察的有效性。原则上每5年对各市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常规统计督察,重点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要求及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治理等情况开展督察。通过督察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及时反馈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统筹开展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对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不到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由省统计局牵头组织开展。通过通报、约谈等措施进一步压紧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市州对所属县(市、区)开展统计督察,加强统计督察与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的有机贯通、协同配合,形成统计督察工作上下联动、左右贯通、凝聚合力,实现统计督察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4.建立统计督察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年度报告内容。各级统计机构每年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各市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构建起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有关部门、省委巡视办)

(三)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5.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对涉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青海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交办法》规定要求,提出处理建议移送相关部门。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拓宽问题线索获取渠道,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筛选统计造假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强化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警示教育效果。各级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发现的统计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同级统计机构。(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纪委监委、省委巡视办、省审计厅)

6.严格落实统计执法责任制。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机制,充分利用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本区域本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调查主要专业执法检查整体推进。建立健全统计各专业数据质量核查制度,严格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检查流程,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加快推进执法检查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统筹使用全省统计执法力量,发挥市州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市州统计执法检查与省级统计执法检查形成合力。(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7.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引导统计工作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统计。严格依规认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时将省级及市州、县级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要求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鼓励和引导失信企业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申请信用信息修复。(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8.持续清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规定。开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精神文件的专项清理,对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的文件规定,及时依法进行清理、修改。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四)紧扣发展主线,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

9.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充分发挥统计调查“数库”“智库”参谋助手作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密切跟踪重点领域、重要区域、重点行业运行情况,准确把握发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研判分析,全面客观反映全省经济运行态势。不断优化完善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对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预警预判风险隐患,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信息支撑,有效引导社会预期。(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等相关部门)

10.加强领导干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履职情况的监督。加快推进全省统计现代化改革,围绕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构建“产业‘四地’建设”、深化“六个现代化新青海”等省情战略,充分利用各类常规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取得的数据,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部署、执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价。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发展观和政绩观。(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省政府督查室、省有关部门)

11.充分发挥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队系统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的优势和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重点,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经济社会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创新调查方法,增强快速调查能力,及时为统计监测评价提供鲜活实情。(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五)构建科学体系,加强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

12.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各地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情况,有效反映各地区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提高统计监督质效。重点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省政府督查室、省有关部门)

13.夯实数据质量和评价工作基础。加强对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全面落实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要求,明确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操作规程,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新要求、新部署,持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力求科学客观、体现分类指导,确保结果客观公正。加强部门间组织协调,做好制度执行全程调度把控,进一步明确多部门共同负责评价指标的数据提供方式和分析任务分工。(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有关部门)

(六)凝聚监督合力,强化各类监督协同配合

14.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通报曝光、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确保统计造假案件责任追究到位、处分处理到位。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制,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

15.推动统计监督与派驻监督贯通协同。统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沟通协调,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指导,及时报告重大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办理情况和案件查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推动和改进工作。派驻监督通过列席会议、约谈提醒、调阅资料、督导调研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将监督触角延伸至统计工作全程。(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16.加强统计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协作配合。完善统计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的信息日常沟通、监督前情况通报、监督期间协作配合、监督成果共享运用等工作机制,及时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对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巡视巡察机构在巡视巡察中发现需要统计机构统筹研究或推动解决的问题,可在巡视巡察报告中提出建议,按程序移交统计机构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巡视巡察办。对巡视巡察移交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统计机构作为开展统计监督、专项治理和加强统计制度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参考。统计机构在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需巡视巡察监督予以关注的,抄送巡视巡察办了解掌握。(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委巡视办)

17.加强统计机构与审计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工作衔接、贯通融合、高效联动,推动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审计厅)

18.健全完善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统计监督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推动重大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定期听取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汇报,自觉接受统计监督。省统计局要履行统计监督主体责任,加强与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

(三)积极推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做好必要保障,推动工作落实。广泛利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统计监督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力度,夯实统计基层基础,确保掌握的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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