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300000150003531/2025-00157发文字号 :青统办[2021]50号
发布机构 :统计执法监督局公文时效 :是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1-07-05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效益,经省统计局2021年第9次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将《青海省统计局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2021年6月8日
青海省统计局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统计局(以下简称“本局”)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及青海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本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局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专业、客观、公正原则,依法处理本局法律事务,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服务大局,积极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发展难题。
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的人选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曾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本局法律顾问的人员,不得聘为本局法律顾问。本局外聘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请
第六条 本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统筹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局外聘法律顾问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二)按照本局工作要求,负责本局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络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指导相关外聘法律顾问业务管理及履约评价工作;
(四)本局交办的其他常年外聘法律顾问事务。
第七条 本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自愿有偿、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遴选。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五)在本局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本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就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分析研判,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形成优选名单,报本局党组审议同意后,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四)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第十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按照本局确定的正式名单,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合同,给被聘请的律师发放聘用证书。
第三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担任本局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三)参与具体案件的听证、复议、仲裁或诉讼;必要时,可以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全流程工作。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在本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和代表本局草拟或修改重大经济合同;
(六)接受本局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七)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本局及工作部门声誉的言论;
(三)忠于职守、优质高效地完成本局交办的事务,依法维护本局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常年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身份从事与该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本局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受聘担任本局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受聘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有权要求更换或解聘承办律师,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局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疏忽大意、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本局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四条 本局对法律顾问的案件办理质量、工作效率、收费标准等具体执业业绩,以及履行保守秘密、认真负责、忠于职守等职业道德遵守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及保障
第十五条 本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设定固定报酬,其工作报酬由本局按照《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指导价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且结合具体案件(项目)的标的大小、办理成效、调查取证难易程度、开庭次数、路程远近等综合因素,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理确定代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本局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经费,按政策规定纳入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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