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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统计执法监督局发布日期:2020-05-21字号: 打印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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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0-05-21

 
部门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权力来源 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 实施部门 服务对象 是否收费 受理条件 办件类型 到办事现场次数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省统计局 统计资料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省级 法定本级行使 有限期  1  工作日 有限期  1  工作日 青海省统计局综合处 自然人 查询内容属于青海省统计局职能范围的依法公开的统计资料 即办件 1 0971-6303817 0971-6302633 单位办公室,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青海省统计局综合处
省统计局 统计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章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省级 法定本级行使 有限期  20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青海省统计局综合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承诺件 0 0971-6303817 0971-6302633 单位办公室,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青海省统计局综合处
省统计局 统计数据发布 公共服务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常规统计数据公开。常规统计数据是指国家统计局各相关单位经由统计调查或国民经济核算定期生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数据,此类数据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发布,并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涉密统计数据报送、交换和发布的规定》(国统办综合字〔2017〕62号)。首次发布时多为总量数据和部分结构数据,发布后按要求尽可能增加发布结构数据和细项数据。 第七条 普查数据公开。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属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结束后应按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结果。依据有关法规要求,在进行脱敏处理和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应逐步加大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数据公开力度。重大专项调查数据公开参照执行。 第八条 历史数据修订公开。根据有关制度要求,数据生产单位应对已发布主要指标数据进行修订,尤其是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或开展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后,应相应开展历史数据修订,并及时通过适当渠道发布修订结果,同时做好修订背景和依据等方面信息的说明。 第十条 在统计数据公开的同时,应公布相关指标涵义及统计调查方法等信息。特别是在统计调查方法制度调整时,应及时公开调整背景、依据和对数据的影响等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统计数据公开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库、《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经济景气月报》《中国信息报》等统计出版物、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依申请公开等。

 

 

省级 法定本级行使 有限期  20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青海省统计局综合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承诺件 0 0971-6303817 0971-6302633 单位办公室,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青海省统计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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