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拟订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地方性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负责全省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经济指标的汇总。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管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三)负责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统一组织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预测、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固定资产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和工资、社情民意、非公有制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统一评估、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依据国家标准和运行规则,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
(八)协助管理市(州)统计局正、副局长,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