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分基本单位的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06-11-19 09:38:00
第一条 为便于实施《关于划分基本单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中的基本单位包括我国政府控制和拥有的领土内所有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单位(不含住户)。〖HT〗其中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新闻、援助等官方机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我国注册登记的企业、办事处;在我国境内连续停留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建筑、安装等单位和公司总部在我国境内的船队、飞机、运输车队和钻井平台。
第三条 法人单位的认定
判定法人单位,主要依据《规定》中的第四条所列的三个条件。在实际操作时,可以参照以下情况:
(一)企业法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一般认定为法人单位。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和《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国企业驻华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二)事业单位法人
经各级政府编制机关或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确认具有法人资格,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会计上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可认定为事业法人单位。例如:独立核算的医院、学校、出版社、研究所等等。
(三)机关法人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政党机关都属于机关法人,具体包括:
1中央、省、市、县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所属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
2中央、省、市、县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
3中央、省、市、县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办事机构和各级政治协商会议;
4区(乡、镇、街道)级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作为一个法人单位;
对于政府临时机构和组织,不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
(四)社会团体法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在各级民政部门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各类社会团体,一般认定为法人单位。具体包括:
1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工商联;
2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
3各种宗教团体等。
(五)其他法人 指除上述以外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例如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基层群众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产业活动单位的认定判定产业活动单位,主要依据《规定》第五条所列的三个条件。在实际操作时,需注意研究和判别以下情况:
一、单位活动性质和场所的界定
(一)单位活动性质的界定
1在认定一个生产单位的活动性质时,首先要区别单位内部不同形式的活动。一般来说,一个法人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有主要活动、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三种。
①主要活动 指法人单位内部增加值(或营业额、销售额)比重最大的,并向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②次要活动 指一个单位在主要活动之外,向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③辅助活动 指为保证本单位的主要活动或次要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开展的一种不对外提供的辅助性活动。辅助活动与主要或次要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视为主要或次要活动的一部分。例如,单位内部的计算机服务,通讯邮电服务,供销服务,仓储服务,在单位内部或外部的货物和人员的运送服务,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清扫和维护,机器设备的修理和保养,保卫、保安服务等。但单位为自己生产机器设备、建筑房屋、进行研究与开发,为本单位内部服务的文化、医疗、教育、零售商业、餐饮、服务业等活动不应作为辅助活动,而要作为次要活动处理。
2划分产业活动单位,以法人单位的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为准,辅助活动不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3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的性质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行业小类确定。凡属于同一个行业小类的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就视为属于同一性质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所在场所的界定划分产业活动单位,除了要根据该单位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进行判断以外,还要根据该单位所在的场所进行判断。一个产业活动单位原则上应当位于一个场所之内(即分散在不同场所的单位,原则上应划分为几个产业活动单位)。单位所在的场所,是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发生的具体地址,可以是一栋楼或一层楼、一间或若干间办公室、一个或几个门面、一个大院,等等。
(三)产业活动单位的具体认定通常可以用下面两种方法来认定产业活动单位:
1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单位。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各级政府编制部门以及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2对于上述单位以外,根据需要必须划分产业活动的单位,可以依据其是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组织、调配和管理工作是否相对独立进行,能否掌握收入、销售、工资和现金出纳台帐等来进行判断。
凡不具有上述条件的单位,即使内部活动不同,或地点分散,也不再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第五条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产业活动单位在法人单位的控制和管理之下。对于大多数法人单位,由于其内部活动单一,地点单一,因此这些法人单位其本身也是产业活动单位。对于内部活动跨多个行业小类,地点分散的法人单位,应根据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并结合具体情况将其分解成多个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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